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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定性玖富与出借人是中介合同关系 出借人回款应法催借款人

发布时间:2025-09-24 05:04来源:全球财经散户吧字号:

  作为长期关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律师,不久前,笔者接到一位曾经的客户小张打来的咨询电话。客户小张这次是为他的爱人咨询借贷相关案件的。他给我发来一份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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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原告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使用玖富普惠平台“投资”服务功能,经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2、在出借环节,原告需通过点击“同意并确认出借”的方式和被告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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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截止2020年11月30日,原告账户仍显示有43432.89元借款本息无法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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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玖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4343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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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原告认为:其将自有资金充值到银行的存管账户,玖富公司将资金借给不特定的第三人;玖富公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双方产生民间借贷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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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玖富公司认为,双方是居间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7、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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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了解小张家的出借情况后,笔者给出了初步建议,首先要确定所出借的平台是否是合规P2P,如果是没有涉及资金池和自融的合规P2P平台,回款方式一般是由平台根据债权情况出具回款方案,或者也有个别像上述裁定书中的原告出借人那样,希望以民事起诉平台的方式进行回款。小张正是看到其他平台出借人败诉的最高院裁定,担心自己贸然起诉平台最后也是既赔钱又耗费精力。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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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作为新兴的网络借贷,通过网贷信息中介也就是P2P平台,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需求建立债权关系,在出现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往往难以厘清债权关系,有出借人认为“钱是通过平台借出去的,现在就该平台还钱”。而这个诉求在“注重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治体系下,往往并不能得到满足。就像小张提供的判决书那样,最高院明确玖富公司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原告主张其与玖富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驳回原告要求玖富公司向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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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面对这种情况,出借人就毫无办法了吗?当然不是!出借人首先要理清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借款人作为收款方,毫无疑问应承担还款责任,而平台作为中介方,也应承担协助对债权进行积极催收的责任。如今,玖富等网贷平台正全力推动属地化法催,向逾期借款人发起精准催收和法律诉讼,实现了一对一的催收和追责。出借人要把握这次机会,尽早介入属地法催,掌握回款主动权,才能早日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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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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