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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拟发H股 近5年2名股东违规减持各自收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5-10-13 19:41来源:全球财经散户吧字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3日讯海亮股份(002203)(002203.SZ)近日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及运营需要,为深入推进全球化战略,提升公司国际形象及综合竞争力,加强与境外资本市场对接,公司拟筹划在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下称“本次H股发行上市”)。截至目前,公司正计划与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H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进行商讨,相关细节尚未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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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确定具体方案后,本次H股发行上市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备案、批准或核准。本次H股发行上市能否通过审议、备案和审核程序并最终实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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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初步统计,近5年,海亮股份2位股东先后因减持违规警示函。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海亮股份于2022年3月3日发布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司股东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嘉行基金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编号为:【2022】2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2021年12月24日,嘉行基金会持有海亮股份股份的比例由5.14%减少至3.11%。嘉行基金会在股权变动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卖出海亮股份并对外披露,直至减持至持股比例为3.11%时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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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嘉行基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据海亮股份此前公告,公司股东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已于2021年12月31日完成名称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为“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完全独立运行,非海亮股份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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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亮股份2020年6月30日披露了关于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副总经理王盛于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王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编号为:【2020】5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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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盛于2019年9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卖出海亮股份股票96,375股,占海亮股份总股本的0.0049%,交易金额103.08万元。你作为海亮股份副总经理,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王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王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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