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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未按期披露,*ST金泰及时任高管合计被罚460万元

发布时间:2025-11-08 16:36来源:全球财经散户吧字号:

  11月7日晚,*ST金泰(300225)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此外包括时任董事长在内的三名时任高管被处以合计260万元罚款。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行业人士认为,信息披露作为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石,其质量与时效性直接关系到市场信心与投资者权益。这一处罚决定,不仅揭示了该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再次引发市场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高管责任边界等问题的深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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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细节披露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ST金泰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过程,并非突发性事件,而是内部决策所致。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公告显示,4月23日,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纯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三人商量后决定,不接受年报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拟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预计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2024年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一位券商投行部负责人表示:“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通常意味着公司在财务数据、关联交易、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宁愿选择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也不直面问题,这是一种短视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剧市场对其真实财务状况的猜测,易引发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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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一错误决定下,公司陆续披露了一系列公告:4月23日晚,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4月28日晚,公司披露《关于无法在预约日期及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4月29日晚,公司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5月5日下午,公司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直至7月1日晚,公司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以及2025年一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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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被罚4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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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事项中,罗甸、吴纯超、隋静媛未勤勉尽责,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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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一提的是,涉事高管之一吴纯超曾申辩称,其“非财务专业出身”“董秘职务任职时间短”“已经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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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上海证监局表示,公司是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义务主体,吴纯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对于其申辩理由,上海证监局未采纳其意见并明确表示,“吴纯超提出的相关理由不构成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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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资深律师认为,这一认定表明,高管责任并非仅局限于其专业领域,而是覆盖其职务所涉的全部职责范围。特别是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负责人,无论职务背景如何,只要身处关键岗位,即须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勤勉尽责义务。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罗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吴纯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隋静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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