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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及子公司向天赐材料提起诉讼,涉金额超五千七百万

发布时间:2025-07-04 14:58来源:证券市场周刊散户吧字号:

7月3日晚间,永太科技(002326.SZ)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显示,永太科技及控股子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高新)就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分别向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邵武市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25)浙1082民初6373号、(2025)闽0781民初2373号。目前案件处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阶段。   

另据公告披露,在案件一中,永太科技指出其与被告天赐材料均为电解液材料上市公司,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被告为打压竞争对手,自2023年9月至今多次利用媒体对永太科技实施商誉诋毁。永太科技认为被告在无明确事实依据情况下多次散布误导性信息,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751.9290万元、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发布公告澄清事实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案件二中,永太高新称被告天赐材料在无生效判决且事实尚未查明情况下,对其发起诉讼并发布公告声称永太高新侵害其商业秘密,要求销毁相关产线设备及资料并索赔巨额经济损失。永太高新称其产线和技术均为自主研发,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所依据判决未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永太高新认为被告此举系恶意诉讼,旨在抢占市场、贬损同行,对其名誉及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其诉讼请求为判令天赐材料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商誉损失1元。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永太科技表示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调解的可能,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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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4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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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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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重要内容提示: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2、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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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 57,519,291 元。?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高新”)就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材料”)侵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分别向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邵武市人民法院已于2025 年 7 月 3 日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25)浙 1082 民初 6373 号、(2025)闽 0781 民初 2373 号。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二、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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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2025)浙 1082 民初 637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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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当事人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原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被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二)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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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均系电解液材料上市公司,都生产六氟磷酸锂等主流电解液材料,因经营范围类似原被告双方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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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因汽车新能源市场剧烈波动,电解液材料板块竞争激烈。被告为达到市场垄断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多次利用媒体对原告实施商誉诋毁等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2025 年 2 月 6 日,被告明知相关法律文书根本未提及原告另案处理字眼,却恶意在其发布的公告中表述为原告被另案处理,贬低原告商誉;(2)2023 年 9 月被告向媒体主动爆料称其于 2022 年底发现某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计划建设液态锂盐项目与被告子公司的六氟磷酸锂工艺流程高度相似,存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3)2024 年 2 月被告在投资者互动易平台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逮捕的的子公司前员工已明确表明其将公司液态六氟磷酸锂技术非法卖给浙江某上市公司;(4)2025 年 7 月 2 日,被告明知相关法律文书不涉及原告伙同被告前员工,却再次以公告形式宣称原告伙同被告前员工非法获取原告商业秘密。且,以未生效的判决为依据,在明知案件所有被告均上诉的情况下,未按先刑后民的原则,将原告连同该案被告人牵强附会地一并提起诉讼,意图影响原告与被告目前正在进行的投标,以贬损原告商誉的方式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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