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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证券收警示函 公司治理不完善从业人员管理不健全

发布时间:2023-09-30 21:52来源: 中国经济网 散户吧字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邮证券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从业人员管理机制不健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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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邮证券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中邮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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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邮证券公司治理不完善:“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未建立董事、监事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专项制度,未指定董监高人员负责公司内控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中邮证券从业人员管理机制不健全:对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监测审查不全面,对员工冠公司名称媒体账号及信息发布管理不到位,个别员工擅自发布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的相关内容引发负面舆情。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考察、履职监督、内部考核问责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有效管控激励约束、投资行为和利益冲突防范等事项,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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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监控、处置、惩戒等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规从事投资,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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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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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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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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