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咨询委员会委员、瑞银证券合规负责人索莉晖谈及《办法》的主旨精髓时说:“以证券公司为基础、以其他机构为新鲜血液、并允许更多搅动市场的鲶鱼出现,这样,整个并购市场的框架格局就被清晰地勾画出来。”
索莉晖认为,《办法》对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参与财务顾问业务的每一类机构,都提出了不同的资质要求,《办法》比较倾斜于证券公司。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支持证券公司发挥并购重组的业务专长、继续将这项业务做大做强,与此同时也给市场中其他各类机构开辟空间,并为未来新机构的进入留出余地。
《办法》还根据现阶段市场的发展现状,给财务顾问规定了大量责任,有效分配了监管者和“经济警察”二者之间的角色分工问题。她认为,现阶段这样的安排非常必要,因为当前市场化的过程还没有完成,市场诚信还在培育建设过程中,所以财务顾问的职能不能简单地只放在最后的交易上,重视对交易真实性的甄别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同时,《办法》注重了对财务顾问的风险、责任和利益方面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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