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表示,出台此办法主要是为加强公务员管理,促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
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制定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0年3月2日施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土地执法实践反映出的问题日益增多,《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加大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惩处力度,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业内人士称,出台《处分办法》主要是为加强公务员管理,促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不得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不得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不得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对违规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此外,《处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
《处分办法》还指出,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将受处分。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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