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我于2004年8月通过南京利百代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陕西阳光生物工程"的非上市的原始股,并拿到了盖有"陕西省股权托管服务中心"专用章的股权证持有卡,以及盖有"陕西阳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盖章的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权证确认登记申请书。现在利百代投资公司已经消失,我已电话至陕西阳光证券部确认了股东身份的存在。请问此股票是否合法?我能否予以转卖或退股?
镇江 尹先生
尹先生:
修订前的《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划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你购买的"陕西阳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显然不属于发起设立,而《公司法》对于募集设立的方式规定非常严格,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新《公司法》对于募集设立虽然放宽规定,但你所反映的问题显然是在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之前,不属于新《公司法》调整范围。
而《证券法》明确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所以,该公司发行股权的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虽然该公司承认你的股东地位,但由于没有合法的发行交易基础,所以,你转卖股权没有合法途径。
而《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出资。所以,退股从法律上没有依据。但是,违法行为是无效行为,你可以请求司法机关确认公司发行股权以及你取得该股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
不过,提起此类诉讼虽然在理论上可行,在实践中还是要耗费当事人的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考虑到此类诉讼涉及的投资者众多,你可以与其他投资者一道提起共同诉讼,将会使诉讼费用大大降低。即使共同诉讼不获支持,多位投资者共同聘请专业人士代理此案,也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齐鲁律师事务所 李庆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