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公告根据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晖公司”)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经本公司于2007年6月12日召开的200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公司将与同晖公司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合并,合并完成后同晖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持续经营。本公司作为被合并方,在本次合并后注销法人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吸收合并协议》,合并完成后本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同晖公司承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告如下:凡本公司之债权人均可自2007年6月13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据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申报债权方式: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请向以下地址寄送其债权资料: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九号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邮政编码:132021。请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向以下传真电话发送其债权资料:3903869,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上述申报债权的本公司联系人为:路敬,联系电话为:0432-3903572特此公告。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