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天下发《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并规定于8月1日起实施,原来仅在个别公司推行的设立合规总监将成为证监会考核券商的一项指标。《试行规定》还要求券商建立违规举报制度。
在《试行规定》中,证监会首次明确:证券公司应设立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总监的具体工作包括: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出具合规审查意见;督导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及时评估、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事中监督,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等。
《试行规定》还特别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履行职责。一旦出现合规总监支持、纵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制止、报告职责的,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中期合规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情况;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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