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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裁定玖富仅提供信息服务 出借人追究欠款应自行起诉借款人

发布时间:2025-08-01 16:46来源:全球财经散户吧字号:

  从法律层面而言,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特指与出借人建立借款合同关系,并承担到期还本付息义务的主体。基于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最重要的就是审查“债”的成立是否符合真实原则,原告和被告之间必须要有实际的借贷关系发生才能主张债权。不久前,甘肃一位P2P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公司,主张平台兑付赔偿,就因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遭甘肃高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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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诉讼案由: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出借人周某与玖富普惠平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甘肃某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委托儿子张某向甘肃省最高院申请再审与玖富数科集团、玖富普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从电子签名有效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据真实性、同案同判适用性等方面,向甘肃省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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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玖富普惠公司针对出借人的再审申请也提交了反驳意见。玖富普惠表示出借人的电子签名具有有效性,公司依法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备案及工商登记是整体行业原因,并非自身导致。玖富普惠与申请人即出借人系中介合同关系,并非借款合同关系,没有还本付息的义务。目前,玖富普惠依据相关政策,在各部门监督、管理下有序进行清退,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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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甘肃省高院裁定结果为: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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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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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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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2019年2—3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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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监管规定,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定位系专业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其既非法定意义上的网络借贷债务人,与出借人之间亦不构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鉴于此,当出借人遭遇回款困难时,应当首先准确界定债权债务主体,通过法律途径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诉讼真正逾期借款人,这样才能有望早日回款,真正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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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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