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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玖富系信息中介非借款方 出借人回款应法催借款人

发布时间:2025-12-09 04:32来源:全球财经散户吧字号:

  根据网贷相关监管规定,P2P平台定位为借贷信息撮合中介,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借款人。因此,若平台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出借人以其与平台之间存在借贷纠纷为由对平台提起诉讼,通常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近日,发生一起民间借贷人王某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案件审理中,最高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两点: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经审理各项证据后,最高院认定,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最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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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网贷清退以来,此类案件已不少见。对此,之前出台的《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出借人在走法律程序维护权益时,首先要理清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借款人作为收款方,毫无疑问应承担还款责任,而平台作为中介方,也应承担协助对债权进行积极催收的责任。当下,部分网贷平台正在推动“属地化催收诉讼”,支持出借人在律师帮助下向逾期借款人发起催收和法律诉讼。这种催收方式将出借人、平台和律师有机结合起来,可以有效杜绝此前的暴力催收和平台回款缓慢的问题,同时给老赖施加最大的压力,迫使其还款。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因此,建议各位出借人密切关注平台动态。若平台启动属地催收及诉讼程序,应及时参与跟进,争取拿到相对优质的网贷债权进行催收,从而把握催收主动权,提升回款可能性。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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