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散户吧 > 财经要闻 > 上市公司 > 倍格曼股权代持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财通证券

倍格曼股权代持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财通证券

发布时间:2026-10-10 00:37来源:中国经济网散户吧字号:大 中 小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关于对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对周国旗及杨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经查,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格曼”)在申请新三板挂牌、挂牌后公开转让期间,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周国旗、杨勇等参与公司股权代持。以上股权代持事项导致公司股权不清晰、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股东持股信息、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准确。截至2026年9月17日,上述股权代持仍未解除。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227号)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国旗,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勇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杨勇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周国旗及杨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倍格曼于2015年2月1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小编:财神)

专家一览机构一览行业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