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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务正业、利益输送、违法犯罪,深圳证监局通报私募业三大乱象

发布时间:2025-06-25 11:25来源:全球财经散户吧字号:

  不务正业、利益输送、违法犯罪……近日,深圳证监局通报辖区内部分私募违法违规三大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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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监局表示,发生乱象的核心原因在于相关人员合规意识淡漠,将私募基金管理人视同为一般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主动偏离或者放弃主责主业,个别机构甚至沦为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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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深圳证监局表示,各私募机构应聚焦主营业务,加强合规内控,严防违法犯罪,保证持续经营能力。已无持续展业能力的私募机构,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自主注销,不得参与“买壳”“卖壳”“炒壳”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活动,严防成为非法金融活动载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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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务正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是深圳证监局通报的第一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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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家私募因对外提供咨询服务、居间服务而被通报。如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为多家债券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对接金融机构资金,协助促成债券成交,并收取咨询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约定帮助标的企业从该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融资,按融资金额一定比例收取融资服务费;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主要收入来自实控人通过自媒体销售“投资课程”,以及以关联方或公司名义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推荐客户获取返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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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股权类私募机构违规销售伪金交所产品。该私募因增量业务不足,与某房地产企业签署《承销协议》,向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推介该房企在伪金交所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计划,并收取150余万元咨询顾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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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股权类私募销售投资标的公司股权。该机构管理了2只基金,其持有的新三板股票因摘牌而无法实现基金退出。为解决基金退出问题,该管理人先以零对价受让标的公司实控人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再转让给第三方代销机构推介的自然人投资者,所获转让款大部分用于2只基金的分配清算,该管理人获利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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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还有私募协助非公司员工获取基金从业资格,在办公场地开展无关活动,如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者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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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是深圳证监局通报的第二乱象。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如运作在管基金为他人指定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某证券类私募机构投资经理与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出资承接后者指定的7只城投债,后者向其支付相应报酬。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某债券发行人约定,以在管私募基金为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该管理人则通过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成本。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如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顾问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违反合同约定,以“融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之名,自行或者通过关联方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资金,且未向投资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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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向投资标的收取咨询服务费,但未纳入基金财产。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与关联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为该关联方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咨询服务,并按照认购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该管理人旗下3只基金认购上述理财产品,该管理人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未纳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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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运作在管基金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交易。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募集外部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以显着低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向募集其高管自有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卖出持有的债券,短期内又以高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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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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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通报中的第三种乱象,是部分私募利用管理人资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主要包括五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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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设立大量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集资金。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体内仅存1只备案基金,但设立数十个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资,不仅募资规模巨大,还向投资者保本保收益,涉及人数众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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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出借、出卖管理人资质,为不法分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便利。辖区多家管理规模较小的私募机构,采用出让实际控制权但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卖壳”方式,完全让渡管理人运营管理权限,个别法定代表人还从受让方处领取“代持费”,上述私募机构最终被犯罪分子用于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三是实控人控制本公司私募基金账户实施市场操纵。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实控人及关联方,控制该公司在管私募基金及其他证券账户,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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