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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旭股份及实控人陈刚等收警示函 业绩预告"大变脸"

发布时间:2022-12-23 02:16来源: 中国经济网 散户吧字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日前,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关于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陈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沈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熊国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股份”,600732.SH)存在以下事实: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1.2022年1月29日,爱旭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约为-7,000万元至-1,000万元;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为-20,000万元至-10,000万元。2022年4月22日,爱旭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约为-14,000万元至-8,000万元;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为-29,500万元至-19,500万元。2022年4月30日,爱旭股份披露2021年年报,实现归母净利润-12,555.51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8,083.52万元。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爱旭股份未能就发放年终奖做出合理预期并审慎做出决策,存货跌价损失测算中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不合理,对限电影响造成损失的性质认定不准确,导致2022年1月29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爱旭股份在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对补充计提存货跌价损失的原因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2.2021年4月20日,爱旭股份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富山爱旭),注册资本5亿元。截至2022年4月13日,爱旭股份累计实缴投资金额为5.8亿元,占爱旭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但爱旭股份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到2022年8月22日,爱旭股份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珠海富山爱旭继续增资事宜,并于8月23日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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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现决定对爱旭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陈刚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昱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熊国辉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均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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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现决定对陈刚、沈昱、熊国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陈刚于2019年12月11日至今担任爱旭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熊国辉于2019年12月11日至今担任爱旭股份财务负责人,沈昱于2019年12月11日至今担任爱旭股份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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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旭股份2021年年报显示,陈刚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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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网显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32)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光伏电池制造技术和生产供应能力,是全球光伏电池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公司目前拥有广东佛山、浙江义乌、天津、广东珠海四大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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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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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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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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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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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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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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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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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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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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