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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存输送不正当利益等多宗违规 同日收3监管措施

发布时间:2026-09-14 23:26来源:中国经济网散户吧字号:

中国济网北京9月14日讯 浙江证监局网站9月11日发布3篇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601878.SH)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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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南生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浙商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证券纪人的执业范围、执业行为合规管理不到位,未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存在明显缺陷,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胡南生作为分管经纪业务的高管,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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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胡南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浙商证券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胡南生按指定日期接受监管谈话。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俞杭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未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俞杭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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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俞杭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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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凯、夏伟贤、毛明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黄凯、夏伟贤、毛明有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黄凯、夏伟贤、毛明有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以下为原文: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南生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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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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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执业行为合规管理不到位,未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二是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存在明显缺陷,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胡南生作为分管经纪业务的高管,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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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胡南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浙商证券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胡南生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7楼)接受监管谈话。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浙商证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的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内部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向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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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俞杭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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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俞杭: 本文来自散户吧WWW.SANHUBA.COM

  

(小编: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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